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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改進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深化流域、區域、行業限批和掛牌督辦等督查制度。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
?。ň牛┌l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
進一步深化環境保護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完善中央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機制,帶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試點,鼓勵開展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等創建活動。
(十)部門協同推進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綜合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綜合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產業、價格和投資政策。科技部門要加強對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等關鍵技術的研發與示范支持。工業部門要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力度,嚴格行業準入,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部門要控制生態用地的開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治理恢復,保障環境保護重點工程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加強公路、鐵路、港口、航道建設與運輸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水利部門要優化水資源利用和調配,統籌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嚴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強化水土流失治理。農業部門要加強對科學施用肥料、農藥的指導和引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節水、農業物種資源、水生生物資源、漁業水域和草地生態保護,加強外來物種管理。商務部門要嚴格賓館、飯店污染控制,推動開展綠色貿易,應對貿易環境壁壘。衛生部門要積極推進環境與健康相關工作,加大重金屬診療系統建設力度。海關部門要加強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危害環境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林業部門要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力度。旅游部門要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加強旅游區的環境保護。能源部門要合理調控能源消費總量,實施能源結構戰略調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氣象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氣象監測預警服務以及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氣象應急響應服務。海洋部門要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強化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的環境監管。
?。ㄊ唬┓e極引導全民參與。
實施全民環境教育行動計劃,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推進綠色創建活動,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完善新聞發布和重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城鎮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重點城市飲用水水質、企業環境和核電廠安全信息公開,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企業的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舉報制度,暢通環境信訪、12369環保熱線、網絡郵箱等信訪投訴渠道,鼓勵實行有獎舉報。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十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的環境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術和資金,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大力推進國際環境公約、核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等公約的履約工作,完善國內協調機制,加大中央財政對履約工作的投入力度,探索國際資源與其他渠道資金相結合的履約資金保障機制。
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相關談判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研究調整“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進出口關稅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評估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把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完善體制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推進規劃實施。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