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業、社會生活等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強化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擴大達標功能區面積。做好重點噪聲源控制,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23.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
24.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且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對已有居民要實施搬遷。(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25.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
(四)強化生態保護和監管。
26.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連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嚴格控制重點生態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產業準入環境標準。(環境保護部、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氣象局)
27.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水平。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估,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搶救性保護中東部地區人類活動稠密區域殘存的自然生境。(環境保護部、林業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中科院、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28.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恢復示范區等建設。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監管。研究制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強化對轉基因生物體環境釋放和環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監管,開展外來有害物種防治。(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中科院、教育部)
29.推進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落實生態功能區劃,規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監管,落實相關企業在生態保護與恢復中的責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旅游局、林業局、農業部、海洋局)
30.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林業局)
三、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
(一)推進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
31.開展環境風險調查與評估。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研究環境風險的產生、傳播、防控機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電監會、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