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已經失效,訴訟取得完全勝利”
三一訴奧巴馬案律師夏廷康詳解訴訟案
美國東部時間7月15日上午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一致裁定,奧巴馬總統下達的禁止羅爾斯俄勒岡州BC風電項目的總統令未經適當的程序,剝奪了羅爾斯風電項目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從法院的上述判決命令下達的那一刻起,在法律意義上而言,奧巴馬總統令就已經失效了。
總統令程序違憲
奧巴馬和CFIUS需公布禁令證據
這個官司的切入點是什么呢?因為美國CFIUS和奧巴馬總統賴以做出決定的法源來自于美國《國防生產法》721條款,721條款規定美國總統依據該法案做出的決定或者采取的行動不受司法審查。但是,該條款并沒有規定總統采取相關行動或做出相關決定的決策過程不受司法審查。所以本案的切入點,就是要去尋找總統在做出這個決定的過程中是否按照憲法或者相關的法律辦事,是否侵犯當事人的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無論是美國法律界人士還是中國的相關人士,都對這個案子比較關心,大家會問:打這個官司有什么用呢?人家的決定不受挑戰啊?我要跟大家講的是,一旦作出一個決定的過程是違法的,那么這個決定就是不能成立的。就像毒樹上結不出好的果子,如果這棵樹有毒,果子也就不能吃了。所以,我們再說明一下,就是隨著7月15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下達的那個時刻起,美國奧巴馬總統就BC風電項目下達的命令在法律上已經失效了,從這一刻的意義來講,三一風電項目的訴訟取得了完全的勝利。
那為什么不說直接推翻禁令呢?因為從法律上講,巡回上訴法院會將案子打回到地方法院去,讓地方法院根據巡回上訴法院的判定再去走合適的程序。走完合適的程序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維持原來的決定,另一種結果是改變原來的決定。巡回上訴法院長達47頁的決定里面幾次提到,“雖然不能確定本案最后的結果是什么,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奧巴馬總統下達總統令的這個過程中,沒有給三一關聯公司羅爾斯適當的程序正義”。案件發回初審法院以后,CFIUS和美國總統必須做以下幾件事:第一,要告訴當事人,CFIUS和美國總統要采取什么樣的行動?對本案而言,即總統不讓羅爾斯公司做這個項目;第二,CFIUS和美國總統要讓羅爾斯公司當事人接觸到作出決定所依賴的證據。可能這些證據分為兩種,一種是保密的信息,另一種是不保密的信息。法院要求CFIUS和美國總統把不保密的信息提供給羅爾斯公司。過去,CFIUS運作方式是自愿申報,如果你申報,你就要回答CFIUS的一些問題。如果CFIUS用一些材料判定當事人違反國家安全,那么當事人就要分析這些材料,做出適當的和有針對性的回應。在自愿申報的過程中,你自己跟他說我是一個好人,但他不聽。這就好比警察把你抓進了警察局,你還滿頭霧水,問:“警察大人,我犯的什么法?”結果警察說:“你自己干的什么壞事你自己還不知道嗎?”所以說,在過去,美國雖然是名義上的法制國家,但CFIUS運作過程中不給當事人適當的法律程序的保護。在這個案件里面,三位大法官特別地講到,美國司法部、總統的律師、地方法院法官同意,三一關聯公司羅爾斯公司已經訪問過CFIUS,他們跟CFIUS打過報告,回答過CFIUS的問題。巡回上訴法院說,這是不夠的,因為CFIUS從來沒有給過當事人一個針對性的回答。下一步我們要做這個事情。在座的各位可能沒有美國法律實務的經驗,當法官要求你把擺在桌面下的東西擺在桌面上來時,你就要考慮你拿到桌面上的證據是不是荒唐的、可笑的、捕風捉影的,是不是真正有理的。這個用我們的話說,就是一個裝有魔鬼的瓶子又要被打開了,把這樣證據擺在桌面上,對美國政府的威信和運作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害。所以,不要小看法院的命令,它非常有針對性,會讓CFIUS 和美國政府非常的不安。這是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