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8年之后光伏電池成本的巨量下跌,FIT補貼沒有調整,導致光伏野蠻發展到了不可持續的地步。意大利和西班牙是典型的受害者。為了讓光伏的發展更加可持續,很多發達國家,比如捷克、保加利亞、比利時、法國、希臘、意大利、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調整了光伏政策,由無條件支持向適度發展轉變。
德國也開始重新審視和調整相關政策。德國意識到,能否迅速控制補貼增長和能源價格上漲趨勢,將直接影響德國能源轉換的成功。在2013年再次贏得大選后,德國新的大聯合政府提出了平衡能源政策目標的“三角關系”,即生態環境承受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可支付能力。控制成本和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和環境保護一起,成為能源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目的。
自2009年以來,德國也對可再生能源政策進行逐步調整。2009年引入了增長通道的概念。將補貼的遞減率和裝機容量掛鉤。2012年進一步收窄了通道,將每年太陽能的裝機容量限定在2.5-3.5GW(而2010-2012年3年間年增長率為7GW)。規定在FIT每月遞減的基礎上,根據裝機容量,再調整可變的遞減率。且設定補貼光伏的上限為52GW,即總裝機容量超過52GW(截至2013年底,該裝機容量已經達到35.9GW)后,不再對光伏提供FIT補貼。2012年的改革,標志著德國大幅度修正了積極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由“過度支持”向適度發展轉變。2013年,太陽能的裝機容量由前一年的7.6GW降低到3.5GW。
2014年6月份通過的“德國可再生能源改革計劃”,更是對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進行了“徹底改革”。改革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案(EEG),被稱為EEG2.0。2014年改革的核心內容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減少補貼的力度和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的平均補貼水平,要從當前的17歐分/度下降到明年的12歐分/度。最遲在2017年,德國將采用競價,而不是FIT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第二個核心改革措施是強制實施可再生能源企業直銷電和市場補貼金制度。該改革方案要求從2014年8月開始,所有新增500千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都必須通過電力交易所直銷,到2017年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新增的100千瓦以上的設備。相應的,對發電方的補貼也將從固定電價補貼轉變為以市場補貼金形式完成。這樣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發電時,就必須考慮這些電是不是別人所需要的,從而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市場的整合度。而在過去,由于政策保證收購所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導致新能源罔顧市場供求,而過度增加市場供應,對批發市場造成較大的沖擊。
第三個變化是對發電主體自用的發電部分也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費。新開發的工業企業自用的電力(規模在10kW以上,或者是規模在10kW以下,但是自用電量超過10MW的部分),也需要交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非可再生能源,且非高效的CHP的傳統發電企業,要為其自用的發電部分全額繳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可再生能源單位的自用發電最多只繳納40%的附加費。
最后一個主要變化是增長通道被進一步強化,從太陽能擴展到陸上風電和生物能源。太陽能和陸地風電每年裝機容量各不超過2.5GW。同時,海洋風電的發展目標被大幅度降低:2020年和2035年的目標從10GW和25GW分別被降低到6.5GW和15GW。
總之,德國最近兩年對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大調整,表明可再生能源不再是多多益善,也不是越早越好,更不能唯我獨尊。發展可再生能源不能搞大躍進,也不能脫離整個系統單兵冒進。德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和政策調整,對后來者有以下幾點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