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業節能減排管理基礎依然薄弱
首先,能源計量的指標體系不健全,全國能源計量的一致性無法保證,對企業節能減排情況無法實施全面的監察。
企業能源計量裝置配備不健全、缺少專業能源統計人員、采用自主填報統計數據等,導致能耗統計數據地方與國家不銜接。工業行業和企業能源消費的計量、統計數據不足,工業產品單耗等信息難收集,尚未實現工業節能的在線監測,工業用能管理和節能減排政策制定缺乏實時可靠的數據支撐。
其次,我國已發布了粗鋼、焦炭、水泥、銅冶煉、輪胎、化工產品等50多個國家強制性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以及30個工業行業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但是這些標準中的部分指標要求已經過時,亟待修訂和完善。
此外,目前工業用水、用地指標要求仍然處于缺失狀態。
(四)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有待加強
工業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領域,相關工作需要統籌規劃。近年來,我國經濟逐步從高速、高碳排放的經濟增長常態進入到中高速的經濟增長“新常態”,工業增長放緩帶來了從高碳增長模式向低碳增長模式轉變的重要機遇。但是,當前工業領域缺乏“新常態”下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謀劃。同時,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能力薄弱:一是當前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無法滿足管理需要,二是市場機制在工業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三是工業企業碳資產管理水平不高。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嚴格新項目能評環評,降低重化工業比重
一是加大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力度,力爭2015年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別達到47%和8%左右。
二是嚴格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提高項目的節能環保準入門檻,新上項目的能效、環保指標應達到國內同行業、同規模領先水平。
三是加快修訂“兩高”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提高標準的限定值及準入值,尤其是加快粗鋼、焦炭等高耗能產品標準的修訂工作。
四是繼續嚴格控制“兩高”產品出口,完善加工貿易禁止類和限制類目錄,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資源類產品加工貿易。
(二)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持續推進產業結構優化
一是按照國務院《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繼續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基礎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煉鐵產能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主要對象,嚴格項目管理,依法依規全面清理違規在建和建成項目。
三是盡快研究制訂工業行業的用水、用地準入要求,促進結構性節能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