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強化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發揮積極作用,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市場化、社會化、國際化的法律、會計、稅務、投資、咨詢、知識產權、風險評估和認證等服務。建立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系,完善中介服務執業規則與管理制度,提高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強化中介服務機構的責任。
(三十九)加快人才隊伍建設。加大跨國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力度,堅持企業自我培養與政府扶持相結合,培養一批復合型跨國經營管理人才。以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為先導,加快重點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建立人才國際化交流平臺,為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提供人才支撐。
(四十)做好政策闡釋工作。積極發揮國內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新媒體作用,及時準確通報信息。加強與國際主流媒體交流合作,做好與所在國當地媒體、智庫、非政府組織的溝通工作,闡釋平等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合作理念,積極推介我國裝備產品、技術、標準和優勢產業。
(四十一)加強風險防范和安全保障。建立健全支持“走出去”的風險評估和防控機制,定期發布重大國別風險評估報告,及時警示和通報有關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重大風險,提出應對預案和防范措施,妥善應對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重大風險。綜合運用外交、經濟、法律等手段,切實維護我國企業境外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解決和處置各類安全問題,切實保障公民和企業的境外安全。
國務院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