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案第十四條提出“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具體指標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電力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這一條相當于美國等實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由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量中發電占的比例很高,要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量目標,采取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發電目標是有效措施。出于考核的便利和發展的動態性,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標進行考核。設定該比例指標,主要是約束電網企業,強制要求電網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發電量中必須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實施方式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一)關于比重指標的確定
比重指標要符合能源結構調整、應對氣候變化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要求。為了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比重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目標,比重指標要包括水電在內的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而且是約束性的。考慮到水電與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在規模上懸殊很大,在比重指標中還要劃分出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指標,同樣也是約束性指標,以保障風電等新興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發展的需要。國家能源局將結合“十二五”規劃研究制定,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總發電量指標,綜合考慮新興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規模,確定新興可再生能源的開發目標,再結合電力規劃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
(二)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管理辦法》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同時,對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 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還沒有制定相關的考核辦法。從實際發展情況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見來看,發電側總體上可以完成目標,電網側缺乏足夠的積極性收購風電等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風電接入難和運行限電問題已十分突出,這也是這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一個主要起因。
綜合以上情況,下一步比重目標的責任主體要加給電網企業。全國電網的經營主體主要是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部分地方電力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預期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以及本區域技術上可行的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指標分配到電網公司后,電網公司應按照合理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原則提出輸電技術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的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該指標可以是絕對量指標。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分配到各省,作為省能源行政管理的責任目標。為提高各地區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積極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量計入各省(區、市)的節能減排量考核指標。到了考核期限,未完成消納指標的地區,按照可再生能源與常規電力的上網電價差額對缺口電量以經濟方式進行補償,由財政部門在給電網公司發放后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時扣除。
三、關于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辦法
2007年下半年,我委已出臺了節能發電調度政策,并選定廣東、貴州等5個省作為試點,取得了一些有益經驗。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推廣節能發電調度經驗,確保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
一是在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電網調度部門要隨時掌握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投產情況(如以月度為時段單位),及時納入優先調度范圍,按規定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也就是說,要取消對發電廠下達年度發電量計劃指標的舊辦法,改為按照單位發電量化石能源消耗最少為原則進行發電排序,保證在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任何時刻都優先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對因技術原因舍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電網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專門報告,對沒有充分理由發生的“棄電量”,應按上網電價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電費。
二是科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范圍。就風電消納而言,要合理把握“電量就近消納與擴大范圍提高消納能力”相結合的原則,風電項目要按規劃建設并事先確定電力消納范圍。為合理進行風電建設布局,規范風電建設秩序,落實風電市場消納,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核準風電項目要在國家統一規劃前提下進行,原則上消納范圍限于本省電網;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大型風電基地建設,對超出省級電網消納能力的電量,在區域電網內統籌消納。
三是進一步加大調度信息公開力度。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全體發電企業和有關部門公開調度信息,自覺接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電力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發電企業等有關方面的監督。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電力監管部門在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共同參與下制定《節能發電調度信息公開辦法》。
四、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