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的資金和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兩個資金合并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由于基金來源包括電價附加征收和財政預算兩個來源,基金的使用也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價格補貼和財政撥款兩大類,為此,建議制定兩個管理辦法: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在我委價格司原來制定的電價附加征收辦法基礎上,轉變為財政性基金征收方式;二是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以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的政策為主要依據,確定基金的需求量,根據各類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合理選擇資金支持方式。建議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牽頭制定;可再生能源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能源局牽頭,會同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制定。
目前,可再生能源財政資金使用渠道較多,缺乏協調,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益。建議按照以下原則使用可再生能源基金:一是電價補貼主要使用電價附加征收的資金,由于電價不能隨時調整,附加征收資金有余量時,可在基金支持范圍內調劑到其他用途,附加征收資金不足時,由基金的其他資金來源渠道補足;二是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提高電價補貼資金的計劃性和可控性,每年新核準項目應納入國家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三是基金規模和使用方式要與可再生能源規劃相一致,以規劃作為基金安排和使用的基本依據,按照規劃期測算基金需求并按年度實施計劃測算基金使用;四是各部門在基金的使用上要加強協調,在現有資金使用渠道不變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協調,有關資金使用的計劃通過會簽、征求意見、抄送等方式,告知國家能源主管部門。
總體來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環境明顯改善,原來法律實施要求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但由于對政策措施的形式未作規定,有些政策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得到堅決貫徹。近幾年,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多次提出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以法規形式規范《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過去,我們認為已經制定了各分項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實施細則不是十分必要,而且一些政策需要試驗摸索?,F在看來,單純制定各分項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不一定能達到預期效果,建議在制定各分項政策和辦法的同時,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以提高法律實施的權威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