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69.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電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對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研究鼓勵企業廢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電監會、水利部)
70.健全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使用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71.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
72.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與銀行工作人員履職評價、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銀監會)
73.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
74.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海洋局、能源局)
(五)加強科技支撐。
75.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環境保護部、科技部)
76.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科技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六)發展環保產業。
77.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監會、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局、科技部)
78.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投融資、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清潔生產審核、產品認證和人才培訓等環境服務業水平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
(七)加大投入力度。
79.把環境保護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經費安排。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圍繞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中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政策,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80.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化融資機制。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推動建立財政投入與銀行貸款、社會資金的組合使用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以直接、間接的融資方式拓寬環境保護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或改制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探索發展環保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增加對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民政部)
(八)嚴格執法監管。
81.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司法部、監察部)
(九)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
82.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完善中央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機制,帶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