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互利合作、多元發展、協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觀,積極參與境外能源資源開發,擴大能源對外貿易和技術合作,提升運輸、金融等配套保障能力,構建國際合作新格局,共同維護全球能源安全。
一、深入實施“走出去”戰略
著眼于增強全球油氣供應能力,發揮我國市場和技術優勢,深入開展與能源資源國務實合作。繼續加強海外油氣資源合作開發。積極推進煉化及儲運業務合作。支持優勢能源企業參與境外煤炭資源開發,開展境外電力合作。依托境外能源項目合作,帶動能源裝備及工程服務“走出去”。
二、提升“引進來”水平
堅持引資引智與能源產業發展相結合,優化利用外資結構,引導外資投向能源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帶動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的引進。鼓勵外資參與內陸復雜油氣田、深海油氣田風險勘探。在四川、鄂爾多斯等頁巖氣資源富集盆地選擇勘探開發合作區,建設先導性示范工程。鼓勵與石油資源國在境內合作建設煉化和儲運設施。鼓勵開展煤炭安全、高效、綠色開采合作。借鑒國際能源管理先進經驗,加強與主要國家和國際機構在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和標準、節能提效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三、擴大國際貿易
優化能源貿易結構。以原油為主、成品油為輔,鞏固拓展進口來源和渠道,擴大石油貿易規模,增加管輸油氣進口比例。以稀缺煤種和優質動力煤為主,穩步開展煤炭進口貿易。適度開展跨境電力貿易。優化能源進出口品種。
推進能源貿易多元化。鼓勵更多有資質的企業參與國際能源貿易,推進貿易主體多元化。綜合運用期貨貿易、長協貿易、轉口貿易、易貨貿易等方式,推進貿易方式多元化。積極推進貿易渠道、品種和運輸方式多元化。
四、完善國際合作支持體系
鼓勵國內保險機構開展“國油國保”和境外人身、財產保險。積極穩妥參與國際能源期貨市場交易,合理規避市場風險。積極參與全球能源治理,充分利用國際能源多邊和雙邊合作機制,加強能源安全、節能減排、氣候變化、清潔能源開發等方面的交流對話,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能源新秩序,協同保障能源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健全財稅金融政策
一、強化財政扶持
整合現有政策渠道,完善可再生能源資金支持制度,加大對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規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繼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煤礦安全改造、國家石油儲備基地、能源自主創新、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減排等領域發展,研究建立健全西藏、新疆等邊疆地區及無電地區能源投入長效機制。
二、完善稅收政策
加快推進能源資源稅改革,逐步理順國家與開發主體、中央與地方資源收益分配關系。推進煤炭稅費綜合改革,清理各類違規收費,逐步推行資源稅從價計征。強化能源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完善化石能源的消費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
三、加強金融支持
加強信貸政策和能源產業政策的銜接配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能源投資多元化提供便利。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提高能源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第二節 改進能源投資管理
一、理順能源投資及國有能源企業管理體制
堅持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重點領域的主導地位。深化能源領域投資體制改革,加強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投資的引導和調節作用,簡化行政審批。完善國有能源企業考核評價機制。
二、鼓勵能源投資多元化
進一步放寬能源投融資準入限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入的能源領域,鼓勵境外資本依照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參與能源領域投資,推進電網、油氣管網等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以煤層氣、頁巖氣、頁巖油等礦種區塊招標為突破口,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國有資本進入,推動形成競爭性開發機制。規范流通市場秩序,穩步推進石油分銷市場開放。
第三節 強化能源行業管理
一、加強能源法制建設
加快推進能源法出臺,盡快完成煤炭法、電力法修訂,組織開展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領域的立法工作,擬定配套法規和規章,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二、完善能源標準和統計體系
加強能源行業技術、裝備、能效等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發電并網標準。推進能源行業統計、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構建有利于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能源行業統計體系。
三、轉變能源管理方式
構建系統科學、層次清晰的能源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體系,完善實施監督和評估調整機制。對能源規劃、建設、生產、運營、消費等各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新機制。
第四節 加強國際合作統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