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能源、外交、財稅、外貿、金融等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境外能源開發利用的宏觀指導和服務。完善能源“走出去”備案機制,提高企業參與境外資源開發的協調性。建立健全國際能源信息平臺,開展國際能源儲備和應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應急預案,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規劃實施
一、明確目標責任
本規劃中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強度等約束性指標,以及國家明確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逐項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和進度,納入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
本規劃中其他指標和能源開發建設、結構調整、科技創新等任務,需要依靠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努力實現。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不斷改善體制和法制環境,保障規劃的貫徹落實。
二、做好銜接協調
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地方能源規劃、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要切實貫徹國家能源戰略意圖,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重點做好與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銜接。已經發布但與本規劃總體要求不一致的,應作出相應調整。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編制電力、煤炭、天然氣、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電等專項能源規劃,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推動能源體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加大對能源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強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形成推動規劃實施的合力。
三、加強監測評估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完善規劃監督執行制度,跟蹤分析規劃實施情況,掌握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進度。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全面評估,提出相關對策措施。需要對本規劃調整時,及時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