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期盼已久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出臺或再延遲。
一位能源局官員向本報記者透露,在去年對該辦法征求意見后,修改始終難有進展,圍繞指標的分配,各省和發電企業存在爭議,而且,對于辦法的落實,特別是指標的考核,也成為再次修改的最大難點,能源局方面下一步的修訂將圍繞如何保證指標完成并切實實現。
與此同時,對于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部分補貼,究竟定為每度0.35元還是0.4元~0.6元區間,上述官員表示,補貼標準還沒最終確定,該價格依舊分歧較大。
配額制度困局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出臺,可以追溯到2006年,當時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后,即開始醞釀該法的配套措施。作為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辦法》被提出。
此后,2011年《辦法》開始起草,至年底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2012年5月,該稿下發到各省和電力公司,開始征求意見。
根據該討論稿,確定了各配額相關方的主體,其中,控股總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企業為承擔發電配額義務的主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及各省級電網內獨立經營的電網企業為承擔收購配額義務的主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配額指標的消納。
與此同時,《辦法》根據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電力輸送能力,確定了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一類是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內蒙古西部、新疆、甘肅、寧夏、陜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二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較為豐富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青海、云南;三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豐富地區,包括江蘇、湖南、貴州、上海、福建、廣東、河南、四川、安徽、江西;四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不豐富地區,包括浙江、湖北、廣西、重慶、海南。
在以上四類地區中,一類地區的電力配額指標百分比分別為15%、10%,二類地區為6%,三類地區為4%、3%,四類地區為1%。
電網方面,2015年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以及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承擔的保障性收購指標分別為5%、3.2%、15%以及10%。而對于大型發電企業,也規定其可再生能源發電占自身比例要達到11%,總發電量要達到6.5%。“討論稿主要是征求各地和各相關企業的意見,然后再對討論稿作出修改。”上述能源局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此間,有消息傳出《辦法》將在去年年底出臺,但現實是未能如期推出。此后,按照國家能源局年初對今年能源工作的安排,《辦法》將在今年擇機出臺。但該官員則對本報表示,由于圍繞指標的分配,各省和發電企業存在爭議,而且,對于指標的考核,存在落實難度,《辦法》的出臺有可能再次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