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中國鋁業蘭州分公司自備電廠拿出6億千瓦時電量,與甘肅新能源企業做發電權的交易。甘肅當時的火電標價是0.325元/千瓦時,這要低于風電的價格,新能源企業反而要補貼這部分差價給對方,然后再把自己的電賣給對方,解決一部分消納的問題。
目前,這種風火發電權的交易成了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方式。
“雖然這是一種權宜之計,但符合現在的情況,可以在當前的中國被推廣。”這位負責人說,“蘭州鋁業不再用火力發電,從結構上實現了優化。蘭州鋁業壓縮了自己的企業,我們新能源企業提供一定的補償,實際上一種共贏。”“這種方式只是在目前的背景下達到了幾方的共贏,是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案。”該公司的另一位負責人表示。
雖然《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對新能源要進行全額保障性收購,但在實踐中,由于發電配額和甘肅風電的困境,依然困難重重。“這并不是說《可再生能源法》是沒有用的,它給了新能源企業從事新能源經濟活動的法律依據,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在目前關于中國的新能源領域還有一些問題要處理。”林伯強教授指出。
“但也并不意味著,我們要完全廢止火電。”這位負責人說,“我們說棄風限電現在非常嚴重,但不是說風不能棄,因為電網有電網安全的問題,有電網調峰、調壓的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靠火電來補充,而不是靠新能源就能支撐起來。單純靠風電提供電能是不安全的,因為風電有一個不規則性,間歇性的特點,所以需要火電參與一部分的發電。”
在國外,棄風限電也是普遍存在的問題。解決棄風的措施基本從技術和制度兩個層面入手。以美國為例,在技術層面上,根據風電場不同的性能,進行差異化管理。美國德克薩斯州根據風電場的不同性能,將風電場劃分為“快速響應”和“慢速響應”,規定快速響應風電場可以超日限制運行,而慢速響應風電場則不能。當電網阻塞需要限電時,調節性能差的風電場的棄風電量要高于其應承擔的份額。通過調整分時發電限制來彌補快速響應風場在先前的調度中快速棄風帶來的發電損失。在制度層面上,將允許合理棄風作為風電并網的前提條件。例如德國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千瓦的風電機組必須安裝可遙控的出力控制裝置,電網運營商在系統過載條件下可直接降低其發電出力,否則不予并網。
隨著“十二五”規劃即將收官,新能源基地的建設已經基本完成,但新的問題也隨之產生。明年是“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如何解決新能源基地的消納問題,抑制新能源的產能過剩,統籌政府、電網、和發電廠的協作,防止資源的浪費,更好地節能減排將成為重要的議題。